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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游泳队章程
新闻作者:教职工游泳队 发布时间: 2026-01-01 15:58 浏览次数: 资料来源:教职工游泳队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重庆大学工会教职工游泳队(简称“重大教工游泳队”)。

第二条 性质:具有游泳运动爱好的本校教职工自愿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为原则组成,具有固定章程,并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宗旨理念:团结和组织重庆大学爱好游泳运动的教工进行锻炼身体,提高技能,丰富校园生活,提升教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游泳队事务的决定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以队委员会负责制进行管理,设置队长 1名,副队长 2名,秘书长 1 名,由具备专长的教职工担任。负责人经游泳队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校工会对人选有建议权。

(一)队长职责:负责游泳队的全面工作,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与汇报,制定游泳队的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

(二)副队长职责:分别负责技术与活动、宣传与后勤,协助队长工作;(三)秘书长职责:负责队伍日常事务管理与外联。

第三章 队员管理

第五条 入队

(一)重庆大学教职工(含离退休)均可自愿加入游泳队;

(二)必须遵纪守法,积极向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拥护本章程,向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相关信息,经队委会审核通过后可入队。

第六条 退队

(一)秉承“入队自愿,退队自由”的原则;

(二)向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即可退出;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队委会审议通过,有权要求该队员退出。

第七条 队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游泳队建设,开展监督、批评,提出建议、质询的权利;

(三)有参加游泳队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监督游泳队的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五)有自愿加入和退出游泳队的权利。

八条 队员的义务

(一)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游泳队的决议和决定;

(三)维护游泳队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游泳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配合做好游泳队组织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活动费。

第四章 活动与经费管理

第九条 游泳队主要活动及场地

(一)围绕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以及学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等开展主题鲜明的游泳活动,同时协助学校开展相关教职工文体活动;

(二)经校工会批准主办或承办全校性教职工游泳活动;

(三)经校工会批准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比赛;

(四)活动场地:重庆大学虎溪校区室内游泳馆。

第十条 活动参与方式

(一)建立微信群,作为活动发布的主要渠道;

(二)秘书长在微信群发布活动时间与地点,各成员视时间安排参加。

第十一条 计划与总结

(一)每年初向校工会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日常活动项目、 经费预算及人员构成情况。

(二)每年底向校工会提交本年度活动总结。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主要包括:队员缴纳的活动费、工会拨付的活动费、社会和个人的赞助等。承办或主办学校的活动、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等,校工会视具体情况给予的经费。

(二)管理使用工会拨付的活动经费应按照《重庆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游泳队可自备标志,不得刻制任何公章,不能成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应使用本组织全称。

第十四条 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通过校工会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面向在职教职工纳新。

第十五条 每年应召开一次队员大会,总结工作并通报经费使用状况。

第十六条 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校工会提交活动计划。

第十七条 游泳队自行组织开展的活动,应事先综合研判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在确保安全可控的情况下开展。自行组织开展活动时,参与者应注意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活动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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