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经费收支行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工会健康发展和职能有效发挥,不断提高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大学工会委员会及所属分工会。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上级工会备案。各分工会根据学校工会划拨的经费额度,按照普惠原则计划全年的活动支出,原则上不允许赤字,当年活动经费当年结清。
(五)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六)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等规定,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量力而行、收支平衡、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不计算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学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学校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对3天以上(含3天)的线下集中培训,方可设置优秀学员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15%,奖励标准不得超过800元/人。
学校工会支付外聘授课人员酬金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讲课费(税后)标准执行,即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学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服装(含鞋子)的,每年每人不超过600元。学校工会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含鞋子),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期间确需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5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人,学校在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数的三分之二。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项个人奖最高等次不超过10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奖最高等次不超过3000元,且同一团体项目所有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5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分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项个人奖最高等次不超过6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300元;团体项目奖最高等次不超过1500元,且同一团体项目所有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3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
学校工会及分工会每年举办全员参加的单项类文体比赛活动不得超过12次(其中,分工会不超过4次),学校工会每年举办全员参加的综合类文体比赛活动不得超过2次(同一会员每次参加综合类文体比赛活动时,最多可报2个单项和1个团体项目)。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开展全员参与的、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可视情况发放纪念品,每次发放纪念品人均不超过200元,全年发放纪念品学校工会不超过1次、分工会不超过2次。
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可视情况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文体活动日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集训(排练)期间确需就餐的,可组织统一就餐,就餐标准按《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据实报销(中餐、晚餐45元/人/餐),不得发放误餐补助。经校工会批准到外地参加职工文体活动的,按《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据实报销。
分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可联合所在单位行政开展1次全员参加的职工联欢活动,分工会按人均不超过200元购买干果、水果、设置奖品以及活动所需的场地、道具、设备等。联欢活动不可用餐。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以及参与人数、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设置奖项的相关活动次数和文体比赛活动次数合并计算;开展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其劳务费参照职工教育外聘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支出。
学校工会积极组织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往返路费由校工会承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1年内限参加1次上级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在职的参加疗休养活动按出勤对待。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分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分工会可用校工会划拨的会员活动经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红色剧目、展览、体育比赛等;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或景区第一道大门票;可组织会员跨区域开展春秋游活动,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据实报销。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春节慰问标准不超过1200元,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均不超过400元,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均不超过300元。学校工会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据会员实际情况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学校工会给予本人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学校工会给予本人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学校工会一次性赠送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如分工会召开座谈会,可按本次退休会员人均不超过200元标准购买干果、水果、鲜花、纪念册。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3天以下(含3天)的,学校工会每次慰问不超过500元;工会会员生病住院超过3天的,学校工会每次慰问不超过1000元。对同一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学校工会每次慰问可以购买不超过200元的鲜花、水果。
工会会员本人去世,学校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学校工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学校工会慰问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名义购买不超过200元的花圈等悼念用品。
会员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其他慰问由分工会实施,慰问所需费用由校工会承担。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可参照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家访、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分工会可开展“六一”儿童节关爱活动,对参加活动不满14周岁的职工子女,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分工会不得未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六一”儿童节慰问品。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学校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职业伤害、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由工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分工会审核,学校福利委员会同意,可根据《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渝工发〔2021〕3号)的规定,给予不超过2000元/户的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会员在一年内只给予一次救助。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学校工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送温暖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但不得超过重庆市工会送温暖有关规定。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重庆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重大校发〔2022〕82号)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发放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评选比例不超过学校会员总数的15%,奖励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分工会主要负责人对分工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学校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学校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学校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备案;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事由发生后应及时完善报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变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设置财务室、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安全生产、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等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列支;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支付各类与工会职能不相符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工会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重大工〔202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大学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