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建议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是激发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意识,群策群力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届),委员可连选连任。若委员届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进行调整,须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同意。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制度;
(二)征集提案;
(三)梳理、分类并审理提案,确定是否立案,建议提案承办单位;
(四)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五)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听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八)提案立卷归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按需要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提案是否立案等需要表决的事项时,须经委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在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提案,保证提案质量,提案提出的具体建议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提案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代表提案,由1名代表提出,另有3名及以上的代表附议,须签字确认;
(二)代表团集体提案,由代表团提出,经代表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代表团负责人所在分工会印章;
(三)学校各民主党派集体提案,由民主党派提出,经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派印章。
第十条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
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含三部分内容: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一条 提案每年征集一次,征集时间一般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会议结束两周后截止。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明确具体要求。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意见建议处理,不再进入提案办理程序。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予以立案,并根据提案内容建议主办和协办单位,对于内容相近或相似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仍具备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建议”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有抵触的;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
(三)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的;
(四)纯属个人具体问题的;
(五)有关学术问题的;
(六)其他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第十四条 校工会办公室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审签后,报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阅批,由党办、校办根据批示分送提案承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阅示后,送达提案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并由党办、校办督办。
第十五条 提案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明确专人负责,严格程序,以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认真负责地抓紧研究办理提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提案的办理不得超过三个月(假期除外),急事快办。
第十七条 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包括对提案研究的情况、采取的解决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审阅,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办、校办转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已办理落实的提案送交提案人,提案人应对此明确表示“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态度。若提案人在15天内未对办理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则视为“满意”。
第十九条 对提案人提出“不满意”的提案,提案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时间内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或重新办理提案。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提案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案办理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施行。2005年6月8日重庆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