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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合唱团章程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 2026-01-01 10:45 浏览次数: 资料来源:重庆大学工会教工合唱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体团队名称重庆大学工会教工合唱团。

第二条 文体团队性质和宗旨:重庆大学工会教工合唱团(以下简称“教工合唱团”)是由具有合唱爱好且具备一定音乐基础的重庆大学教职工(含离退休)以自愿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为原则组成,具有固定章程,并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园文艺团体。教工合唱团以促进学校文化建设、彰显学校综合素质、增强教职工凝聚力为宗旨,推广和普及合唱艺术,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合唱相关活动。

第三条 教工合唱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下,通过开展各项合唱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工的交流与沟通,陶冶情操、愉悦身心,为建设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服务。

第四条 教工合唱团受重庆大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团队团员

第五条 队员加入条件和程序:

1.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

2.遵守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团队章程,服从团队领导;

4.履行团队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 队员的权利:

5.在本团队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6.有参与团队的建设,开展监督、批评,提出建议、质询的权利;

7.有参加团队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8.有权监督团队的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9.对团队在开展活动中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行为,有书面接向校工会进行实名举报的权利;

10.有自愿加入和退出团队的权利。

第七条 队员的义务:

1.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团队的决议和决定;

3.维护团队的合法权益;

4.积极按时参加团队组织的各项活动;

5.配合做好团队组织管理工作;

6.按规定缴纳活动费。

第八条 团队每年召开一次队员大会,总结工作并通报经费收支状况。

第九条 队员自愿退队应提交书面申请,本团队除名后,报校工会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十条 合唱团以团委会负责制,设团长1人、副团长 2 人、秘书2 人,共5 人。

第十一条 团委会成员由队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得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队员半数以上才能当选)。

第十二条 团队组织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队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团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队员大会,队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推选负责人、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及成员;

3.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4.决定队员入队;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队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团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队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团委会负责进行团队具体管理,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落实细化团委会委员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团队开展各类活动要事先考虑安全隐患,保证参加活动成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   团队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学校划拨给合唱团的专项经费;

2.校工会下拨的经费;

3.个人或单位自愿赞助捐赠、资助;

4.队员缴纳的活动费;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

1.经费必须用在团队开展的各项活动和自身建设上;

2.团队必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3.团队的活动采取立项资助制度;

4.团队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团队自主管理和支配;

5.团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队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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